文化部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,培養海外社群對臺灣文化之認識與欣賞,尋求與全球專業藝文機構及重點大學建立長期合作夥伴關係,透過共同資源挹注,辦理多元而深入之臺灣文化主題活動。
一、徵件資格:全球專業藝文及教育機構、協會、組織等皆可提案,如博物館、美術館、展演中心、藝術推廣協會等,以可發揮主流社會或專業社群影響力之專業藝文機構為優先考量。
二、合作原則:本計畫屬全球競爭性提案,鼓勵合作雙方共同出資,倘申請者具有相對出資計畫,將優先審酌合作,每案分攤經費以 4 萬美元為上限。
三、 合作主題及活動類型:
(一) 以臺灣當代文化為核心之藝文活動,主題可包括表演藝術、視覺藝術、電影及電視、文學及出版、文史及文資、工藝及文創、社區營造等。
(二) 活動類型可包括藝文表演、展覽、影音放映、講座、論壇、工作坊、結合當地主流藝文展會資源所辦活動、綜合以上形式發展之藝文專題及系列活動,或人才培訓及產業合作等。
四、 提案方式:由各機構向所在地鄰近之本部駐外單位提案(駐外單位聯絡資料請詳:https://english.moc.gov.tw/informationlist_311.html),並提具計畫書(如附件1)及其他有助審核之文件或資料。
五、審核要件:
(一)機構影響力:提案機構及提案人之重要性、活動執行能力、專業藝文圈交流網絡等。
(二)主題明確性:臺灣文化獨特性及文化主體性之展現。
(三)內容完整度:兼具活動多元性、藝文專業度、預算編列合理、與主流社群互動廣度或深度等。
(四)文宣創新作為:媒宣操作策略靈活度、多元行銷管道規畫(如手機應用軟體、影音直播平台或社群媒體等)。
(五)資源整合度:經費自籌比例、主流機構連結度、合作網絡影響力。
(六)後續發展性:延續辦理潛力及成果延伸運用價值。
六、執行與核銷:
(一)核定計畫如有大幅變更,各機構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以書面告知文化部駐外單位,經其評估效益及經費調整報文化部核定,始生效之。
(二)核定(含核定變更)計畫應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前執行完竣,並於 11 月 30 日前提交成果報告、收支明細表及文化部支應款項之收據予文化部所屬駐外單位,倘有餘款應一併繳回。
文化部聯絡人:
電子郵件: culture.gbr@mofa.gov.tw
電話號碼: 020 7881 2676